行政法總論(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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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行政法總論(二版) 的內容簡介
作者簡介
陳慈陽
台南市人
學歷
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
德國魯爾大學法學博士
現職
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
著作
一、德文
1.內涵於中華民國憲法與德國基本法之實質修憲權界限,波宏法學研究叢書第一一二冊,德國(1993)
2.中華民國環境法基本問題之研究,德國(1992)
二、中文
(一)憲法學基礎理論
1.憲法學(2005)
2.基本權核心理論之實證化及其難題(2006)
3.憲法規範性與憲政現實性(2006)
4.人權保障與權力制衡(2006)
5.憲政體制與國家權力(2006)
6.憲法知多少——新時代、新思維(主編)(2008)
(二)行政法學基礎理論
1.基本原理、行政程序及行政行為(2005)
2.行政法實例研習(主編)(2011)
(三)環境法學基礎理論
1.環境法總論(2003)
2.環境法各論:
(1)合作原則之具體化——環境受託組織法制化之研究(2006)
(2)廢棄物質循環處理法制之研究(2006)
講授科目
憲法、行政法、環境法及科技法
作者: 陳慈陽
新功能介紹- 出版社:元照出版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05/10/01
- 語言:繁體中文
商品網址: 行政法總論(二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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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前積水容器有孑孓遭開罰,民眾不服挨罰3000元,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,台南地方法院去年底宣告南市府敗訴,南市衛生局強調,此判決應屬於「個案」,稽查與裁罰的行政程序均符合法規,將備妥資料提起上訴。
南市衛生局對於登革熱防治採鐵腕作為,只要查獲積水容易有孳生源孑孓就開罰。2016年8月於北區一戶民宅查獲陽性積水容器,依違反「傳染病防治法案件」開罰,但民眾不服裁罰,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,台南地方法院去年12月29日宣告南市府開罰命令違法,撤銷罰單。
程序有問題 撤銷罰單
台南市衛生局指出,法官論點認為衛生局稽查不該一看見就開罰,需讓民眾有陳述意見,認為衛生局這部分行政程序有問題。
衛生局則提出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,「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、私場所,其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,主動清除之。」法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對個別對象通知、亦可針對多數對象為一次性公告之權能,並未限制公告範圍及方式,亦未要求應先給予改善始可開罰。
衛生局也強調,針對此案,之前即曾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管署予以函釋,並已確認本項公告內容符合法規規定,認為衛生局裁罰站得住腳,面對敗訴不無錯愕。
首樁判例 衛生局錯愕
台南市衛生局統計,平均每年約200多件陽性積水容器裁罰案件,頭一次遇到民眾不服提出行政訴訟,是否擔心其他曾遭罰的民眾跟進提出訴訟的效應?衛生局表示,全案將提上訴,屆時看最高法院如何審理,該局強調「該判決僅對個案訴訟發生效力」,目前相關策略也一如往常,民眾居家環境有積水容器,仍須主動清除,以免受罰。
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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